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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_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23年
zmhk 2024-05-18 人已围观
简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_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23年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话题。
非常感谢大家聚集在这里共同探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话题。这个问题集合涵盖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广泛内容,我将用我的知识和经验为大家提供全面而深入的回答。
1.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条件?工信部《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好消息?
2.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和指导政策
3.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放低,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吗?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放宽新能源车企准入条件?工信部《征求意见稿》还有哪些好消息?
上周,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的意见征集稿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缩减了对新能源车企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各项要求。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简单来说,就是汽车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可以正式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很有可能成为像现在的手机产业一样,品牌商与代工厂合作的模式,整个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汽车代工体系的前哨。在此前的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规范了汽车代工厂的标准,而《征求意见稿》则是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众所周知,在我国车企制造新能源车通常需要迈过两个门槛,也就是俗称的“双资质”,是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而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这或许意味着国家从政策方面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企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部分新型的新能源造车企业或将可以不再受到“一纸文书”的限制。
至于此次修改的准入条件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当中去。
如此一来,此前曾经盛传的华为造车、小米造车将不会只是“传说”,乃至BAT、高德等网络公司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宣布成为“造车新势力”,而无需大费周章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对于汽车领域来说,将会极大的吸引社会资本以及更多跨界企业的进入。
但事实上,笔者认为,在实际中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对于新资本进入的拉动性相对较小,更多的则是对于外资以及充分利用闲置产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我国于2015年前后诞生了一大批的“新造车企业”。蔚来、威马、小鹏等等诸多造车新势力就是在彼时不断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造车新势力超过了500家。而到今日,能够叫的上名字并且真正把车造出来的基本不超二十之数。
市场也在进行筛选,造车新势力经营困难、停产欠薪的消息不断出现,资本也逐渐冷静。随着造车新势力的窗口期的到来,融资难成了所有造车新势力生死攸关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能对造车新势力有多大拉动?目前还尚未可知。
而这对于外资企业或许是个重大利好。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一直以来,中国都在“以市场换技术”,虽然技术没拿到多少,市场还被抢走了,但是外资企业的技术泄露的顾虑仍旧是存在的。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特斯拉上海建厂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征求意见稿》彻底放开了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在华的限制。
另一方面,也是在逐渐淘汰落后产能。据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汽车整车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接近500家,而近年来汽车行业不景气,导致大多数传统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都不足。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我国要逐渐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此次工信部对于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降低,造车新势力可以进行充分的选择优秀的代工厂,而不是只能局限于有数的几家。传统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利用,造车新势力的代工议价空间也将变得更大,车辆价格有望下降,而那些技术实力不足,无法吸引新势力企业进行代工的落后产能,也会被自然淘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随着整体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在及时做出调整,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调整,给市场再增添不少活力,也向2020年的新能源市场释放了更加开放的信号。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汽车法律法规和指导政策
当车市下行叠加疫情打击,我国的车市显然已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无论是车企、经销商,还是业界相关人士均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救市”政策。事实上,政府相关部门也已经多次发声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部分政策法规业已出台亦或是正在制定的路上。从已出台或已确定的车市新政来看,首先获益的自然是新能源车企。短短一周之内,两项政策利好便接踵而至。
新能源车企迎来政策利好两连击
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了促进汽车消费的三个举措,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
而在昨日,工信部又决定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
从该修改决定的说明当中,我们发现主要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了四个方面:
①?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②?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
③?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
④?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
这四个方面的修改内容,无一不说明了这是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新能源车企及产品的准入门槛。
而取消了“设计开发能力”则被广泛热议,业界普遍认为此项要求的改变真正意义上体现了对待新能源车企的准入,已经向“宽进”所倾斜。
众所周知,设计开发能力被视作为一个车企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为何对待准入的新能源车企,会将如此重要的要求删去。政府部门为何会有此举,这究竟是在对谁释放“善意”?
从”严苛”到“宽进”
其实是重心在向中后端转移
现阶段,我们新能源车企的准入规则是沿用于2017年工信部所制定的《准入规定》。然而,我国新能源汽车车市经过了两年多的快速发展,相关的国内外形势以及产业发展的需要都已经发生了改变。
此时的修改也是基于现有的实际情况所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是让新能源车企回归产品、回归市场,而不是为了准入标准而抠破头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删除了相关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准入的新能源车企放任不管,而是把关注的重心转移到了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上去。
之前,准入条件的重心在关注这生产前端。但以此次删去的设计开发能力为例,其实并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衡量标准和体系。
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也在不断发展,这也造成了许多的准入条件并不符合当下所需,或者说已经不符合市场规律。
而从产品和售后入手,让市场来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行使它的权利。这也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个别企业加入新能源汽车行业那“不纯洁”的目的,例如骗补等等。
可以发现,现在国家正在努力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去改变新能源汽车领域。而由生产前端向中后端的重心转移,无疑是当下的明智之举。
放宽准入标准,究竟是在向谁释放“善意”
要弄清谁最得益这个问题,首先就得明白需求。究竟是哪些企业亟待入局新能源汽车行业。
外商独资新能源车企
毫无疑问,大家第一时间就会联想起的,应该是大量的外商独资新能源汽车企业。由于我国放开合资股比政策的落地,已经有特斯拉(上海建厂)、韩国现代汽车(四川现代完成股权更替)等车企先后享受到了这样的“红利”。
但外商独资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数量着实有限,一方面因为放开股比限制的时间,更重要的是它们不考虑入局也有不得已的“苦衷”。
按照之前的准入规定,要求企业具有设计开发能力,这让许多原本有需求入局的外商独资企业势必会产生某些顾虑。因为这个“技术开发能力”,对于大多数的车企而言都属于“敏感话题”。
它们会担心在核查验收过程中,是否会造成某些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等核心信息的“泄露”。
在原来的准入申请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列明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要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甚至还需要提供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清单,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以及设备原值。
显然,这也是之前为何外商独资的新能源车企寥寥无几的原因之一。而此次删除了相关的要求和规定,势必会激发起外商独资新能源车企的兴趣,打消之前的顾虑。
国内“代工”车企CP
取消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可能也会产生多对“代工CP”。主要是拥有设计开发能力的造车新势力和不具备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能力的传统车企。
近年来,我国新诞生的造车新势力多达数百家,然而真正实现了量产交付的就那么屈指可数的几家而已。究其原因,大多数造车新势力都苦于没有生产资质那枚“准生证”。
而从已量产交付的蔚来、小鹏来看,都是凭借着传统车企代工来进行生产的。蔚来有江淮,小鹏有海马(近期小鹏汽车已通过收购福迪汽车获得资质)
但与此同时,还有着大量拥有生产资质,但又缺乏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能力的传统车企。此次准入门槛的放低,可能催生出多对代工的伙伴。
当然,由于伴随着生产前端的要求降低,重心逐渐向中后端转移,也势必会引起代工和被代工双方企业的重新审视利弊。出现新的代工组合,以及原有代工组合消失都是有可能的事情。
跨界造车的新能源车企
删除设计开发能力等要求,对于那些由其他行业跨界入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企业而言,无疑也是一大利好。
总结这些跨界玩家的属性,基本都是以新能源汽车为方向,且都不差钱。但设计开发能力恰恰是他们短时间内无法用金钱可以交换得来的。
这也使得他们大多虽然砸了不少钱,但依然是以一个“门外汉”的姿态存在于造车大军之中。此次准入条件的修改,一方面会加快那些已入局者的生产制造步伐,另一方面也会刺激更多的跨界玩家入局。
由此可见,无论是对外商独资新能源车企,还是存在代工可能性的新老车企组合,亦或是那些本来八竿子打不到关系的跨界新晋造车企业,准入门槛的放宽都拥有着不小的诱惑和切实得益。
由于去年6月切换的新能源补贴政策,使得本来处于高速狂奔中的我国新能源车市按下了“暂停键”,进入市场调整期。而近期出台的延长补贴两年之新政,看似对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放宽准入条件又将会带来新的刺激。
然而,目前的政策利好更多的是依靠市场自身来判断和筛选,我国要想真正实现借助新能源汽车实现弯道超车,还需要更多的切实支撑。同时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同步跟进,让政策的利好能够真正的落地。
而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前景来看,这次准入条件的修改也仅仅只是未来许多次调整中的一次而已。实际效果如何,还得留给时间和市场去验证。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放低,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吗?
法律分析: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使用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地方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体责任,要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法律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四)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
? 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放低,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吗?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准入规定”),新准入规定主要做如下调整:(1)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门槛;(2)加大准入环节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3)停止生产公示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4)删除准入过渡期临时条款。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让处在下行压力的汽车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压力倍增。日前,财政部和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通知,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将延长至2022年底,原则上2020至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新政规定,补贴前价格超过30万元的车型,不享受补贴(换电模式除外)。加上本次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等措施,我国电动汽车市场无疑将迎来利好。
汽车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新能源汽车将驶入新景气周期中。面对疫情,国家及时调整汽车业政策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扩大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提振经济,稳定汽车市场。
如此,将有利于大幅降低新资本准入门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当然,降低准入门槛,绝非意味着降低质量门槛,或者降低监管门槛。而且,新政的短期反应也许不会很强烈,但从长期看,势必对我国电动汽车市场产生很大影响。而这种影响显然是积极利好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各方抓住机遇,以求新的突破。
一、综述
1.新能源产品改进情况 2.生产、检验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 3.新能源汽车年度生产、销售的总体情况 4.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法规的执行情况 5.国家和地方补贴的申报、获取情况 6.生产一致性内部检查情况(包括产品一致性自查情况、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自查情况) 7.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8.监测系统的数据分析情况(包括监测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产品按车型、地域分布情况;单车运行里程、单一车型产量及总运行里程、全部产品产量及总运行里程、能耗数据及分析、故障和事故情况统计分析等) 9.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故障及相应的改善措施等) 10.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事件或事故及处理、汇报情况 11.动力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等)回收和处置情况 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及销售额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产、销量(辆)和销售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2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3 产量 销量 销售额 合计总产量 总销量 总销售额 三、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堆)采购情况
序号产品型号产品名称生产地址 动力电池采购量(辆份)和采购额(万元)合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1 采购量 采购额 2 采购量 采购额 3 采购量 采购额 合计总采购量 总采购额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六、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准入审查要求一生产能力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应能保证产品加氢需要。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2*应按照投资项目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其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4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进货检验可利用供方、外部机构的检验能力。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6*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7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8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9*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今天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